菸防法協商達成共識 加熱菸載具禁止促銷廣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郭建伸台北10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近5小時左右的討論,保留條文全數取得初步共識,包括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加熱菸載具),禁止其促銷與廣告。

此外,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經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50%。

行政院會去年1月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函請立院審議。草案禁止吸菸的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另外禁止電子煙,同時也納管加熱菸等菸草產品,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但朝野對加味菸、未滿20歲不得吸菸、無菸校園等條款都未達共識,因此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行第5次協商,並取得重大進展,原先保留的30多條條文,經討論後取得初步共識,尚待朝野各黨團幹部簽名。

協商共識條文中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鑒於加味菸容易讓兒童及青少年更容易上癮,原行政院提案條文採正面表列方式,規定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薄荷等口味的添加物。

但在場立委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吳昭軍討論後認為,這會掛一漏萬,因此協商後將條文改為「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至於外界關注的第12條條文,即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例如加熱菸載具,是否能以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

在場立委協商後達成共識,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不能以網路、電視、看板、海報、電影片、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

關於罰則部分,協商取得共識條文提到,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之一者,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如果違反第12條文的是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製作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也有按次處罰規定。

此外,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也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關於禁菸場所規定,協商後達成共識條文,其中包括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等。(編輯:蘇龍麒)1120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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