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配合民法將政黨負責人年齡下修為18歲,也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新台幣100萬元。
至於先前爭議較大的「政黨幹部違反國安法解散政黨」條款,這次並未納入草案。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官員指出,草案要求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責任。
官員說,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政黨負責人也將遭連帶處分2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
內政部在民國109年提出的政黨法修法版本中,原先規範,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但這次草案並未納入此條款。
官員解釋,現行解散政黨是由憲法法庭做決定,草案若從司法權變成行政權就能認定,具有高度爭議,因此未納入修法範圍。
另外,為了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草案也規定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18歲。
草案為杜絕空殼政黨,也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黨員人數在100人以上,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
草案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才可例外以視訊方式出席。
為避免謀利,修正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林興盟)11201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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