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法 律師得與委任人約定後酬

立委提修法  律師得與委任人約定後酬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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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現行律師倫理規範規定,除民事和部分家事案件外,律師不能收後酬。有律師認為,不該把後酬視為洪水猛獸,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將提案修正律師法,規定律師及委任人得就案件結果約定後酬,並將於年後尋求立委連署。

趙正宇提案修正律師法第47條,增訂律師及委任人得就案件的結果約定後酬。

趙正宇說,希望藉由修法保障民眾的權益,因為這能保證律師投入心力,不會在收錢後就便宜行事,也能保障經濟條件有限而請不起律師的人,藉由後酬約定制度,增加律師願意接受委任的可能,特別是家事案件中的經濟弱勢方。

律師李德豪認為,律師跟當事人的本質是委任關係,若以民法的委任關係來看,並未禁止律師收任何報酬,只是外界對律師收取後酬有所排斥,但後酬其實可以作為激勵手段之一,讓律師更有動力為當事人做事。

李德豪說,實務上也有律師收後酬,如果今天修正律師法,增訂相關規定,不僅法位階提高,也能把檯面下問題拉到檯面上,終結亂象,更能減少委任關係的不安定要素與紛爭,因此他予以支持。

律師張益昌則以公害案件為例指出,律師能與委任人約定後酬,有其公益性,不會如外界所言會有道德風險,因為大型公害團體訴訟案件,義務律師幫委任人打官司,過程中產生的鑑定等費用,當事人無力負擔下,不可能要律師吸收,如果有後酬制度,就能讓律師有誘因先行墊付,待打贏官司後再補起這個費用。

張益昌接著指出,公害團體訴訟案件,不是每個律師都想碰,但這具有高度公益性,相信在後酬制度下,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有助律師更有動機爭取案件。

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指出,現行規定對於後酬的規範範圍相當緊縮,或許可以適度開放,但是否要完全開放,須衡量後酬的金錢上利益,可能造成律師和當事人與專業倫理衝突的問題。以美國律師協會的「模範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為例,就禁止律師在部分家事事件和刑事辯護案件中收取後酬。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提出個人觀點。她說,所有事情都有正反兩面,民事案件可以收後酬,是因為沒有牽涉道德風險;刑事案件禁止收後酬,是因為牽涉到人權,而當律師具有維護人權的公益角色,加上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並未開放刑事案件可以收後酬等情形下,她個人認為不宜開放。

至於家事案件,尤美女表示,新修正的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在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有2種類型的案件律師能收後酬,即夫妻財產的分配及繼承、遺產等財產事件。尤美女接著表示,這部分可先視實務運作結果以及是否會產生道德風險等,再來討論是否需要調整。(編輯:蘇龍麒)1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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