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7日電)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的條文,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等人提案修正「原子能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立法院會今天將提案付委審查。
「中央銀行法」第13條明定由該行發行的貨幣為國幣,另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台幣。而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民國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
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的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翁重鈞等17人提案修正「原子能法」第30條、第31條及第32條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立法院會今天將此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另外,羅明才、翁重鈞等17人也提案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立法院會今天將此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羅明才、翁重鈞等人於修法提案的草案說明中都提及,政府於民國38年間發布「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所規定的國幣銀元,實際上從未在台灣地區流通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80年5月1日終止後,該辦法遂於81年8月5日廢止。但該辦法廢止前,銀元仍為本位幣,39年行政院令將銀元與新台幣「按一與三之比」折合登帳,後於是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編輯:蘇志宗)11202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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