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4日電)高雄地院判決中國旅客國賠案引發爭議,永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制憲基金會今天批評,判決違背國際現實、也牴觸憲法規定,應修憲、修正國賠法,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
高雄地院判決中國遊客國賠案,認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判決中國旅客家屬獲國賠。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這起國賠案件的民事判決,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把所有中國人當成本國人,違背國際現實、違背民主框架、也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他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範解釋,對於中國旅客的國賠主張,至少應準用國賠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也就是參照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得主張國賠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情況,而給予「平等互惠」的待遇,才符合憲法與國賠法的立法精神,公平保障全體納稅國民的權益。
他舉例,依照法官的判決邏輯,中國人民也可請領6000元的全民共享金,可見判決荒謬,解決之道除了憲改外,應修正國賠法第15條,使國賠制度不區分外國人及本國人,可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同時有效保障人權。
台教會會長陳俐甫說,國賠法以外,稅法、兵役法、刑法等都有同樣的問題,趁國賠事件為契機應該一併反省。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也質疑,法院這樣判決,台灣怎麼跟國際社會說,中共對台灣的武力進犯是侵略,前來支援協防的友邦不是干預中國內戰。(編輯:蘇志宗)1120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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