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營建署指出,住宅法修正後,公益出租人與政府興建社宅戶數達初步成效,但包租代管戶數仍有極大改進空間;據評估,延長5年租稅優惠,淨稅損約新台幣156.71億元,仍較政府直接興建社宅有利。
為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以供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及特殊情形身分者,住宅法在民國110年6月修正後,公益出租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從1萬提高到1萬5000元,稅賦優惠年限也延長5年,到116年1月12日。
據營建署最新公告的「住宅法相關租稅優惠實施年限 延長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表示,住宅法在106年1月修正公布,實施5年過程中,公益出租人與政府興建社會住宅戶數達成初步成效,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戶數則有改善空間。
報告指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部分,原稅式支出報告預訂戶數106年1萬戶,之後每年增加1萬戶,109年應達4萬戶。但實際執行情形,包租代管戶數106年僅19戶,107年略增至3014戶,逐年增加到109年1萬3165戶,每年增加幅度雖可觀,但仍有極大改進空間。
營建署說,這份稅式支出報告主要目的,在評估住宅法延長實施年限,可能稅收損失金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評估期間為111年1月13日到116年1月12日,合計5年,依最終收入損失法估計,5年合計淨稅損約156.71億元。
營建署指出,以等額支出法估計,若公益出租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未有稅賦優惠,而必須以政府直接興建方式補足社宅興辦戶數缺口,直接興建的成本,將較採行稅式支出不利。
報告提及,政府已有相關興建社會住宅計畫,並將民間興建社會住宅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但興建速度緩慢,需要時間累積;相對而言,鼓勵民間住宅加入包租代管方案,就效率性而言,較為立即可行。
營建署說,報告認為,延長住宅法實施年限,整體而言雖呈淨稅損,但仍較政府直接支出有利,且平均每年提供約25.39萬戶租賃住宅。為實現社會公平、擴大租賃市場規模,經效益成本分析及相關財源籌措方式評估後,稅式支出法案應屬可行。(編輯:楊蘭軒)11203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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