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監委施錦芳今天說,台北市有百年歷史的「福壽宮」土地遭法拍卻未獲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又遭規避,面臨拆廟還地困境;監院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檢討改善,落實財產權保障。
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今天舉行記者會。施錦芳指出,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鄰近捷運後山埤站的「福壽宮」已有百年歷史,所在的92-1地號土地,原屬黃姓地主所有,因積欠債務,民國103年間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查封拍賣。
施錦芳說,福壽宮因無法提出合法使用權源,遭法院認屬無權占用,也未通知參與拍賣,最後由楊姓投資人在104年4月27日拍定取得;信眾為因應遷廟,集資購買相鄰的92地號土地,已合計取得3/4持分,並有意向詹姓共有人購買其1/4持分。
施錦芳指出,但楊姓投資人搶先在104年5月11日與詹姓共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並委由周姓地政士申辦移轉登記,楊姓投資人取得92-1及92地號2筆土地後,在107年9月對中坡福壽協會提起地上物騰空返還,及共有地裁判分割的民事訴訟。
施錦芳表示,111年8月楊姓投資人再以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拆遷福壽宮、給付不當得利、遲延利息,並聲請查封拍賣中坡福壽協會名下裁判分割後的92地號土地,使福壽宮遭受迫遷困境。
施錦芳說,信眾訴請檢察官偵辦及向地政機關申訴,都未能獲得救濟,因此才到監察院陳情。經調查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15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周姓地政士經辦過程未向買賣雙方解說、確認,就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不實切結「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明顯有違常情。
報告表示,檢察官僅憑買賣雙方供稱不知法令、地政士供稱疏失等辯詞一致,率以「買方與地政士無通知義務」,認定本案地政士是單純疏失,實難令人信服;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為避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因偵查未盡而形同具文,甚至助長犯罪,宜請法務部持續督促所屬精進偵查技巧,以增進人民對偵查結果的信任。
報告也說,內政部宜深入檢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及登記審查的實務運作問題,研議是否修法,避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形同具文;並應確實研議是否在地政士法中明定,地政士執業時對於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負法令解說及確認出賣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以周延法制。
高涌誠表示,本案顯見司法跟人民生活有落差,不論是法官、檢察官都是就法論法,沒有貼近人民;福壽宮隨時面臨拆廟還地的狀態,監察院只能就事後檢討,是否真正幫助到福壽宮,「也有點悲觀」,因為法院判決就在那,就讓社會大眾公評。(編輯:郭無患)112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