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15日電)港府成立的禁毒基金最近要求參加校園驗毒的中學須在採購文件訂明條款,可根據國安利益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不利國安利益的活動,項目將被中止。
星島日報今天報導,全港學校本學年起須全面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行政及教育措施,但中小學目前在招標及採購程序並無訂明維護國安條款。
不過,據報導,香港保安局禁毒處與教育局稍早前邀請中學與非政府機構向禁毒基金申請撥款,在下學年推行校園驗毒,而申請文件新增國安要求。
根據要求,學校與機構利用撥款採購時,須考慮維護國安的「持續性責任」,包括在採納合約前後等每一階段,評估可能出現的國安風險或問題,「須保持審慎和敏感,並行使其專業判斷」,確保每份採購文件都有具體條款,訂明根據國安利益而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
文件也首次列明,倘獲撥款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罪行,或其他不利於國安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學校或機構繼續推行項目將不利於國安利益,或禁毒基金「合理相信」這些情況「即將出現」,可立即中止項目。
對於新增的國安要求,保安局禁毒處回應指出,政府要求接受公帑資助的機構須遵守所有香港法律,按此要求遵守香港國安法屬理所當然,而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等其他政府資助也有加入類似條款。
對於日後會否要求學校採購加入國安條款,教育局說,將適時檢視有否需要修訂「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並強調學校有責任推行維護國安及國安教育。(編輯:周慧盈/唐佩君)11204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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