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內政部預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將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以與異性婚姻規範一致。
內政部日前預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至今,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因此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
內政部說,按現行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國民身分證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修正草案中,為求一致,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
另外,內政部表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重要的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性,因此草案中,也將不得變更的情形及變更次數予以納入;草案明定,以特殊情事申請變更統一編號者,以一次為限。
草案中新增,當經通緝或羈押、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除統一編號有錯誤外,不得變更。
同時,草案也修正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方式,以及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刪除「半身」2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內政部指出,草案預告期間從民國112年4月14日到6月13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洽詢內政部戶政司。(編輯:蘇志宗)11204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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