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訂表彰辦法 鼓勵從事災防教育以降低損失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內政部今天通過表彰辦法,對於從事災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應予以公開表揚,鼓勵各界廣為宣導防救災意識,以降低災害損失。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部務會報今天通過「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草案,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的公、私團體或個人,應予以公開表揚。

內政部說,民國111年6月15日修正發布的「災害防救法」第60條,授權由各災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表彰辦法。這次新訂的辦法,主要針對內政部業管的各項災害,規範各級政府對於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志願組織及個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廣。

內政部表示,包含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提供經費或資源協助等作為,訂定審認標準予以表揚鼓勵,以提升各類場所、相關設施及人身安全。

內政部說,這次新訂辦法時,也考量目前各級政府多已訂有相關災害類別的防救災團體或人員表揚規定,因此,設有相當彈性條款授權,讓既定類別防救災表揚活動程序,無需經大幅變更就可順利續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通過「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將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編輯:翟思嘉)11204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