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認定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彈劾前宜檢吳志成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妨礙真實發現,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林國明所提吳志成違法失職案調查報告,並已在4日通過彈劾吳志成,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吳志成的違失包括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吳志成仍多次未簽擬就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但從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1個月。

監察院說,吳志成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

監察院指出,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吳志成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都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監察院表示,據宜蘭地檢署統計,民國108年到110年吳志成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必須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能起訴,但據統計可知,吳志成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

監察院指出,吳志成表示供述證據的可信性本來就較低,傳喚也只是聽他辯解。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彈劾案文表示,吳志成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

調查報告發現,針對吳志成的違失,宜蘭地檢署向來以年終職務評定進行評價,因此吳志成108年到110年的職務評定均為「未達良好」。但職務評定只是核發獎金的憑據,目前法官法的職務評定,只有良好及未達良好兩種,對相關違失情節除非發動外部監督,沒有汰除機制,因此請法務部研議現行機制,以符民眾期待。(編輯:郭無患)11205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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