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監委葉大華、紀惠容今天說,前台南市政府副發言人易俊宏從民國105年起的7年間,涉性騷擾或猥褻16名青少年;教育部青年署人員疑涉知情不報、未依法通報處理、洩密等違失情節,已申請調查。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透過新聞稿表示,易俊宏從民國105年起,長期藉授課講師身分,在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青年署舉辦的兒少培力活動中,性騷擾或性猥褻未成年兒少學員,經教育部與台少盟清查,7年總計有16名青少年受害。
監委指出,衛福部總計受理5名被害人通報或申訴,其中一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認證性騷擾成立,另一案由南投縣政府開案協助,就現行清查結果侵害行為屬實。
監委表示,本案是受害兒少及利害關係人經向教育部青年署檢舉後,仍未獲積極處理,因此向監察院陳情。本案揭發後,教育部及台南市政府組成調查小組清查,教育部就青年署相關人員涉知情不報、未依法處理等違失情形懲處6名人員,台南市政府則尚無人員懲處;易俊宏則經台南市政府考績會核定申誡兩次。
監委說,其中今年初轉任新竹市社會處長的黃佳婷,遭爆易俊宏數起案件都發生於其任職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科長時期,其因接獲檢舉未處理、也未上報,遭該署考績會調查認定申誡一次。
監委表示,案關單位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是否已釐明相關人員未依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權法責任通報及經檢舉仍不處理,甚至洩漏檢舉人個資,使其遭到施壓等違失情形、權責機關是否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及對行為人究責及裁罰,有深究必要。
監委指出,受害者因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時效限制,導致其出面申訴檢舉意願不高,台少盟等民間團體主張性騷擾相關法規中時效規定,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97條,應增訂「未成年人但書」,表明當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時效從成年後起算,都有深入研議了解的必要,因此立案調查。(編輯:蘇志宗)11206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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