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4日電)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有鑑於實務上常有性騷被害人同意後,委由他人代為發聲的情形,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揭露被害人身分但書,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者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性平三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明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條文則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初審通過條文也提高相關罰則,明定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為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10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不過經過討論,朝野對權勢性騷擾定義、申訴程序、加重刑責、地方主管機關設置性騷防治審議會等條文,未達成共識。擔任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邱泰源裁示,性騷擾防治法審查完竣,未達共識條文予以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編輯:蘇志宗)11207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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