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4日電)有關民眾在社群網站抱怨,租金補貼補件後,被通知因房東沒繳房屋稅需繳回補貼款。營建署今天說,這類租屋無房屋稅籍的案件發現時,已核撥款項,但不得不追回,將協議採彈性分期返還。
內政部營建署透過新聞稿表示,租金補貼申請案件有稽核機制,以確保行政審查品質,類似租屋無房屋稅籍的案件,發現時雖已核撥款項,但依現行規定確實未符規定。
營建署指出,一般未符規定樣態,包括頂樓加蓋、租賃地址填寫錯誤、租約不完整等,因此不得不追回;至於返還方式,將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協議採最具彈性分期方式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2年。
營建署說,如果屬非住家用稅率房屋,申請人可請房東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並追溯自租賃當時變更部分為住家用稅率後,檢據補正即可。
營建署表示,民國112年度為協助更多實際租屋作為居住使用的家庭,6月20日已修正規定,對於承租房屋條件如果是承租「無房屋稅籍且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例如頂樓加蓋,得以切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營建署指出,至於「有房屋稅籍但尚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者,得配合隨到隨辦精進措施,經房東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後,在受理期限內再提出申請。
營建署說,對於111年度租金補貼,因中央首次辦理,審查人員初期對作業不熟悉,導致發生這類情形,表示歉意,並已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編輯:林興盟)11208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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