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草案也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為非制式槍枝,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因此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
根據草案,模擬槍是指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
草案授權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依據草案,未來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為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草案也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同時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盼遏止此類犯行。
根據草案,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草案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另為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草案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的查緝,盼從根本管制改造槍枝。(編輯:林興盟)11210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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