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協會法 警消可組特種協會、強化結社協商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9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說,修法新增中央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警消可組專屬特種協會;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增訂對機關課責機制。

考試院表示,草案將即刻函送行政院會銜,以期在10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回應基層公務人員的結社訴求,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運作功能,考試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

劉建忻說,依現行規定,機關協會只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但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不利於協會的成立與運作,且所屬三級機關因工作性質各異,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這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劉建忻表示,這次修正也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

劉建忻指出,草案也規定,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的特種協會。據此,警察、消防人員在這次修法後,也得選擇分別組成專屬的特種協會。

劉建忻說,這次修法除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的會員人數門檻,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也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協會會員人數門檻,都由800人降為4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劉建忻表示,這次修正將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建議事項部分,不再侷限於考試院、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事項,只要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項,都可提出建議。

協商事項部分,劉建忻說,這次新增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為強化協會功能,修正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其會員權益有關的組織、會議,且對於公務人員法規或專業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程序,如涉及公務人員權益時,機關應通知相應協會參與以表達意見。

劉建忻指出,為避免公務人員因參與協會事務遭受不平等對待,這次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機關如違法對參與協會事務人員作成不利處分,銓敘部將依確定的行政救濟結果,通知違失人員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依法處理,以落實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公務人員。

劉建忻重申,為盡速完備公務人員結社及協商權益保障,修正協會法以強化運作效能,應是目前最容易達成共識的方式。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能使機關協會的設置更加普及,並貼近實際需要,並讓部分專業屬性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順暢與主管機關溝通以改善工作條件。

考試院長黃榮村說,協會法從民國91年公布至今,依法得成立協會的機關中,只有約半數完成申設,未能完全發揮功效;近日各界強烈關切基層公務人員結社與協商權益,因此加速與行政院及各部會溝通、研擬草案,盼以最快速度完成修法。

黃榮村也呼籲,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能重視協會的設置與運作,以暢通與基層公務人員的溝通管道。(編輯:蘇志宗)11210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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