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察5類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其中警察與消防因專業性質不同還能分別組織協會;草案也明定可協商議題包含勤休方式等8類。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由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草案重點除放寬可籌組公務人員協會的範圍、新增特種協會,也調降不同協會的成立門檻人數,以及擴大協會的協議事項範圍從3項提升為8項;草案將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機關協會只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草案這次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草案也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包含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等5類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上述5類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人員工作性質、勤休皆不同,因此草案規定可共組特種協會,另外,警察與消防人員雖都適用警察人事條例,但因專業性質跟工作性質不一樣,所以銓敘部同意警察與消防可以分別組織協會。
換句話說,等同司法、主計、關務、醫事人員,以及警察、消防都可組特種協會。
對於協會成立門檻,草案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同時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協會會員人數門檻,由800人降為400人。草案也規範,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對於外界質疑特種協會門檻過高,周威廷也解釋,根據估算,可組特種協會的人員基本上都超過3800人,且消防人員更多,因此為兼顧代表性跟適度降低門檻的合宜性,才會訂定此門檻。
備受關注的協商權益部分,現行法規規定,協商事項為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草案這次則擴大協商事項範圍,新增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
周威廷說,無論修法前後,勤休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不過法規也有但書,就是明訂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部分不能協商,以及足以妨害警消人員勤務執勤安全的事項也不在協商範圍。
他強調,相關協商決議都有拘束力,並非會無限期開會,如果協商不成立還可以爭議調解,或是爭議裁決,這對於協會提出的相關事項,都能達到權利維護的目標。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會中表示,修法是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希望讓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的和諧關係。(編輯:翟思嘉)11210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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