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7日電)中選會今天說,選罷法所稱的民意調查,包含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必須依法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等資訊。
中選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是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這類民意調查資料,應依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
中選會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的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依法,若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選舉資料,在上述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解釋,上述規範,是為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開民意調查者,應載明相關應載事項,政黨、候選人、媒體業者及民眾也應留意並遵守選罷法相關發布或報導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規定,避免觸法受罰。(編輯:蘇志宗)11210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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