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酌修跨境電子勞務文字定義,以落實課稅明確性原則,確保稅源、維護租稅公平。
鑑於民眾向外國業者網路購買勞務情形頻繁,但現行跨境電子勞務定義等相關規範仍有明確界定的空間,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修定。
三讀通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修正,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 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
另外,修正理由同第2條之1,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第6條修正條文也酌修文字,將第4款內容,明定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賴士葆指出,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避免擴張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之嫌等考量,修正第2條之1及第6條條文規定,較為穩妥適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初審此案時,財政部長莊翠雲列席,對於立委提案修正第2條之1及第6條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相關文字,建議酌修條文及立法說明,以更明確;審查會通過版本及今天院會三讀內容,均採立委提案意旨與財政部意見。
此外,至於賴士葆等人提案,原本也主張修正第4條,則維持現行條文。(編輯:趙蔚蘭)1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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