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中國籍「華益9號」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為共犯,法院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可沒收。
中國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海砂時有所聞,中國籍「華益9號」抽砂船去年越界抽取台灣領海海砂,卻因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罪行為人的要件,致法院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
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條文增訂,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
列席的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長周美伍表示,過往所扣留的抽砂船,經法院判決後都是沒收,但「華益9號」抽砂船的船長主張自己非船主,所以不得沒收,但一般大型抽砂船的船長都是經船主僱用,且在台灣海域從事違法行為,如果不予以重罰,將無法遏阻犯罪行為。
周美伍指出,抽砂船與船上的相關裝備,本就是犯罪工具,且抽砂船不可改裝,船上的抽砂裝備都是不可攜行的,也就是說抽砂船越界,明顯就是要違法抽砂,而沒收抽砂船及裝備,可以讓犯罪者出高昂代價。
周美伍表示,近3年的數據顯示,自民國110年修法後,中國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的數量逐年遞減,除判刑很重以外,再輔以沒收船隻及設備,可以達到遏阻的效果。(編輯:蘇志宗)1121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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