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以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國發會表示,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解禁數量估達2000餘件,但實際數字還須視國安局檢視結果。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原先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後的條文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改為保密期限原則不得逾30年,逾30年仍有保密必要,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且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另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三讀後的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對中央社記者表示,增訂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主要是為了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要求若無必要條件,像是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的檔案,基本上不能再列密。
檔案局說,就算有延長保密必要者,也須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且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
檔案局指出,三讀後的政治檔案條例預計民國113年2月28日施行,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但實際數字還須視國安局與其上級機關國安會的檢視結果。
至於政治檔案條例其他修法重點,檔案局說,此次也擴大政治檔案的徵集範圍,不再受限於原先規範的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期間,而是以事件為主軸,只要有延續性、關聯性的文件,一樣可以調查、審定為政治檔案。
另外,檔案局表示,三讀條文也加強保護過去受監控的當事人隱私,涉及個人高度隱私資訊如家庭關係、性別關係、交往關係、逐字轉譯監控文等,若未獲得當事人同意,就會改採分離處理、遮掩提供。(編輯:楊凱翔)11212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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