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從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回應憲法判決意旨,增加取得身分要件規定,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從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這次修法也要解決歷年實務爭議,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即該養子女可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生父或原住民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改姓的限制,另也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補救機制,凡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者,明定一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大部分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依行政院提案做些許文字修正後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符合這3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若是依「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非原住民經年滿40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被收養時未滿7歲」及「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的姓」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編輯:蘇龍麒)11212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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