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2日電)歷經朝野表決大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勞工與雇主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反者最重可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150萬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8日初審最低工資法草案,多項條文均保留,後經立法院長游錫堃於12月7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針對審議會組成比例、調幅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組成比例,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違反最低工資法廠商一定時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等4條條文,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就上述4條條文進行表決,在野黨修正動議均遭否決,條文最後依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最低工資法分6大重點,包括最低工資審議會、參採指標、研究小組、審議程序、核定程序、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21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包括勞方7人,資方7人,學者專家4人,其餘為經濟部及國發會代表各1人;審議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審議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不在此限;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三讀條文規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審議會也設置研究小組作為幕僚單位,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三讀條文規定,研究小組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6人,其中4人由審議會之專家學者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中央主管機關、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1人;研究小組每年4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的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30日前,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有關議決程序的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審議會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至於核定程序,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會通過之次日起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30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此外,被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最低工資實施日期,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1月1日實施。(編輯:張均懋)112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