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監委施錦芳今天說,花蓮縣政府補助民團辦理宗教活動,與補助要點中的經費相關限制不符,規定形同虛設;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完成核銷作業,補助規定有欠周妥,糾正花蓮縣府。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透過新聞稿指出,花蓮縣政府在民國109年到111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2萬元的件數,占比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4209元、40萬3973元及51萬5191元,逐年增加。
監委說,3個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共補助2758萬5274元;其中全額補助者,3個年度合計13件,共補助780萬8752元,平均每件補助60萬673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一次,也屢見不鮮。
監委表示,這與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相關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每年度以1次為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並且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
監委說,花蓮縣府對於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申請案件是否同意、所適用規定的條款,以及補助金額的評估與決定等決策過程,透明度不足,也應檢討。
另外,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先後所訂定與適用的「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及役政活動審核作業要點」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審核作業要點」,未明定未依限核銷的後果,對於核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
監委指出,花蓮縣府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未予評鑑考核受補助團體的執行力,導致發生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並完成核銷作業情形。
監委說,其中甚至有受補助的部分協會,在活動結束後已逾1年仍未能完成核銷作業,而花蓮縣府再度同意補助該協會並預撥半數款項情事,衍生該協會連續2年在活動結束後,都逾期1年多無法完成核銷作業,但花蓮縣府完全束手無策,核有怠失。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16日審查通過施錦芳、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要求確實檢討改善。(編輯:翟思嘉)11301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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