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戶籍身分證 陸配、外配不同路徑一次看懂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1日電)在野黨立委擬修法,主張陸配入台籍年限由現行6年減至4年引發論戰,但回歸爭議源頭,因兩岸互不承認的政治現狀,以致對待陸配與外配所引用法源不同才導致入籍年限有別。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外配入台籍,須辦理結婚登記,並持居留簽證入境後,先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後必須在台連續合法居留滿3年,而且每年均須合法居留逾183日。

如此即可申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辦理喪失原屬國籍,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長期居留證」,一年後即可申請「定居證」,並憑此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和請領國民身分證。

依上述流程,外配入台籍拿到身分證最起碼需4年,但還得視外配在台居留一年、2年或5年(一年完全不能離境、2年每年在台須逾270日、5年每年在台須逾183日),也就是最短4年、最長8年才能拿到身分證。

此外,國籍法另明文規定,外籍人士歸化中華民國籍,需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認定方式包括通過歸化測試或參加新移民研習課程。

至於陸配方面,因兩岸當前互不承認,台灣當然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護照,因此政府並非以國籍法,而是以「中華民國憲法」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予以規範。

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需先在對岸辦理結婚手續,取得經過驗證的結婚公證書,再持憑到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

之後陸配需依親居留滿4年,而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間超過183日才能申請長期居留,而陸配經許可長期居留後,需於台灣合法居留連續2年,而且每年同樣也得居住超過183日,才能申請定居。

與此同時,大陸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所以陸配還得先撤銷原大陸戶籍,待取得定居證,才可持憑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國民身分證,前後需時6年。

又因陸配申請入台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毋須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因此陸配毋須參加歸化測試。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2019年修訂時,增修的條文之一即包括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由8年縮減至6年,至於年限是否應比照外配的最短4年、最長8年而不應有差別待遇,也曾掀起廣泛討論。

據海基會發行的期刊「交流雜誌」於修法前刊登的文章「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制度相關規定,落實人權保障」指出,這次修法未採取陸配參照外配,實因規範陸配設籍是依據無歸化程序的兩岸條例。

文章還說,何況兩岸婚姻實務上仍有不少假結婚,避免縮短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的政策調整,造成不法假結婚誘因而採取階段性調整,況且修法縮短陸配取得身分證的時間至6年,已與外配制度趨於一致。

民進黨籍立委鍾佳濱也說,陸配來台不是要拿國籍而是戶籍,所以把外配取得身分證及戶籍的時間,簡化成3加1年,這是錯誤的。(編輯:曹宇帆/朱建陵)113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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