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8日電)香港政府今天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內容,草案預定今天稍後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當局公布的草案有212頁,分為9部分,列明各種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和罰則等,這些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在叛國部分,草案列明,觸犯這項罪行的行為包括: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觸犯上述罪行的,經定罪後可判囚終身。
至於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草案列明的罪行,包括任何人明知而煽惑任何北京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即屬犯罪。
觸犯這方面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在國家秘密罪行方面,草案指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
國家秘密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等。
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相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犯罪,可處監禁5年。
在間諜活動罪行方面,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違法者可判囚20年。禁地是指香港的防衛工事、軍事或國防設施等。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違法者可被判囚14年。
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方面,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處終身監禁。
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部分,其罪行包括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又或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罪,可判囚14年。
上述各項罪行都有域外法律效力。(編輯:陳鎧妤)113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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