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說,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要用最嚴肅的態度面對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林右昌透過新聞稿表示,感謝立法院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順利完成立法,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也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
林右昌指出,這次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
林右昌說,針對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缺少人行道、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民眾在意的人行問題,在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
林右昌指出,條文中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且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林右昌表示,條文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林右昌說,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指出,今年中央正推動4年新台幣400億元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以整體性及系統性規劃模式,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後,讓各機關、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
林右昌說,地方政府可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的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形成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林右昌表示,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用最嚴肅態度,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編輯:張均懋)11304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