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夏寶龍求變論 港律政司:港普通法精神不能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天強調,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其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不能變;他並指基本法23條立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

林定國今天在明報撰文,強調了以上觀點,似是回應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早前叮囑港人必須「主動識變」的言論。

他在文中表示,在不久前首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完成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發表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他叮囑港人必須「主動識變、應變、求變」。

他說:「我認為必須首先弄清楚什麼能變、可變、需變;什麼不能變、不可變、不需變,把握好守正與創新的關係,在兩者間尋找最合適的平衡。這對維持和鞏固「一國兩制」方針,至為關鍵。」

但他強調,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沒有人(包括當權者)能在法律之上」。

他表示,法律爭議應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裁斷,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也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人民必須能在合理時間內,以可應付的代價解決法律爭議等。

他說:「能變、可變、需變的,是具體詳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有效落實和體現上述核心價值觀和目標。」

林定剛舉例說,剛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基本法23條立法)就是一個重大改變,補上了國安法律的短板,但完全沒有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它一方面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基本人權自由。

因此,「新法例絕對無意而實際上也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對政府作出批評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

他說:「帶領社會識變、應變、求變,政府固然期望及需要新聞界協助傳遞準確、公平、正面的信息,但更要透過媒體充分了解市民所思、所想、所需、所求。」

他表示,新聞界只要貫徹一直以來業界堅持的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導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根本毋須特別顧慮會違反法律,包括新條例當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編輯:陳鎧妤)11304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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