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為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立法說明也指出,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之軟硬體建設,以消弭數位落差。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期待電子簽章法的公告施行後,能讓台灣向真正的數位科技島邁進一大步,不只加速數位經濟的發展,民眾也可以享受到智慧化政府導入電子簽章後帶來的便利;期望藉由資安的提升,大幅減少詐騙訊息及廣告,跨部會共同打詐,讓全民擺脫詐騙的侵害。
數位部指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編輯:張均懋)11304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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