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9日電)陳姓男子請求身分證免印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二審敗訴,相關欄位均應記載。內政部今天表示,戶籍法明定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相關判決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作為。
陳姓男子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而興訟。一審認定過度妨害隱私權,判戶政准換發。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民國62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
內政部指出,今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
內政部指出,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判命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免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的判決結果,經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
內政部指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編輯:林興盟)11305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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