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3日電)立委提案修法,讓警消人員可依法組工會。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天表示,勞動部一向重視警消權益,警消人員身分是公務人員,跟一般勞工不同,行政院跟考試院研擬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朝擴大和強化公務人員協商權和結束權為目標。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許銘春會前受訪時做上述表示。
許銘春說,勞動部對於警消的權益一直都相當重視,警消人員的工作牽涉到社會大眾的生活,也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理當給警消人員更好的勞動權益。
許銘春表示,警消的身分是公務人員,跟一般勞工不同,當初工會法在擬定時,是以私部門的一般勞工為對象。警消人員倡議組工會時,行政院跟考試院以研擬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為方向,朝擴大和強化公務人員協商權和結社權為目標,後因屆期不續審,法案被退回。勞動部會跟內政部、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儘速研商,在兼顧穩定公務體系、提升警消權益的原則下,儘速提出草案送至立法院。
至於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將勞工的試用期法制化。許銘春表示,她相信出發點是良善的,只是制度要如何設計可以更完善,達到保障勞工權益,也能促進勞資和諧,可以充分討論。
不過,許銘春也說,勞基法對於試用期的勞工沒有任何排除適用的規定,縱使是試用期,權利義務的規範,勞資都要遵守,並沒有因為試用期就排除勞基法的適用。(編輯:楊蘭軒)11305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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