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2日電)立委提案盼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17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為推動政府政策,有保護古蹟資產的任務,但若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古蹟所座落的土地所有權,恐影響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的土地仍屬公有的情況,會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共同提出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時,包括民進黨立委吳琪銘等人也有提出修正動議。
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新增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
草案後續將提報立法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由黨團協商。
文化部指出,按現行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立法意旨是因名勝古蹟為全民資產應由全民共享,不宜由私人獨占;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意旨,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
對於立委提案修正土地法第14條條文,文化部評估,古蹟土地「管用不合一」造成後續古蹟保存推動的困難,立委提案修正方向,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有助未來古蹟資產的管理維護和保存利用,文化部支持。
內政部評估,有關此案修正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經營或使用需要的「古蹟」土地,得不受「不得為私有」的限制,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是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或直接掌管,肩負推動政府政策責任,性質與一般私人不同,且取得所需的古蹟土地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仍為公有文化資產,尚無獨占古蹟土地之虞,並有助於業務推動,以及解決古蹟產權與管理權維護複雜化等問題,內政部贊同。(編輯:張若瑤)11305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