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現行條文規範,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當被質詢人違規,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5日審查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當天雖初審通過,但全數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後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主持的朝野黨團協商無共識下,他宣告依規定送院會,而全案列為5月17日、5月21日、5月24日、5月28日院會的討論事項。
全案在院會處理時,藍綠吵成一團,民進黨高喊「反黑箱、要討論」,民進黨立委吳秉叡也質疑反質詢的定義為何等,國民黨則高分貝喊「反貪污、查弊案」。
相關條文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大部分條文按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立法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三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編輯:蘇龍麒)11305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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