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正案覆議 須送行政院會通過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表示,待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後,將研議移請立法院覆議。政院官員今天說,截至中午前未收到法案,而若要提覆議,須經總統核可後,10天內送行政院會通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深夜指出,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政院官員今天說,截至中午前,尚未收到相關三讀條文,未來一旦收到並經評估研議後覺得窒礙難行,需要先經總統核可,在10天內由行政院業務單位擬定覆議案,接著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提出,移請立法院覆議。

至於實際時程,官員說,畢竟是牽涉院際事項,政院會謹慎研議後才提出相關決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編輯:蘇龍麒) 11305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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