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政院擬提覆議 歷年13次覆議結果一次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行政院將在收到上述條文後,邀集專家學者具體羅列窒礙難行處,再研議提出覆議。行政院若提出覆議,將是憲政史上第14次,過往13次覆議的議題多元,包含兵役、319槍擊案等。

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行政院長卓榮泰28日深夜指出,行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會屆時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的覆議案,將是行政院在憲政史上第14次提出覆議。前13次覆議議題包含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核四停建覆議案等,覆議結果包含1次行政院撤回覆議案、1次立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覆議案(等同覆議成功)、2次因時局動盪未有覆議結果、3次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決議(等同政院覆議未成功)、6次立法院決議不予維持原決議(等同政院覆議成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編輯:蘇志宗、蘇龍麒)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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