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三讀 朝野攻防反制手法一次看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民進黨團批評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法案內容違憲擴權,打算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行政院則研議提出覆議,成為下一階段朝野攻防焦點。

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

儘管法案已三讀通過,但爭議未平息。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這次修法過程,人民對於立法院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法案提出諸多質疑,許多條文內容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權力分立,將研議提出覆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藍白毀憲亂政,無限擴權,將在總統公告後提釋憲與暫時處分。

覆議、釋憲與暫時處分、公民投票等,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後,可以採行的救濟手段。

行政院可提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要在15日內作出決議,否則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若過半數立委(57席以上)反對,覆議不通過,維持原案;若過半數立委(57席以上)贊成,覆議通過,修法失效。

覆議結果若仍是依照原決議,則法律案在行政院長副署後,送到總統府,總統應於收到的10日內公布。法律生效日期若無指定,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之日起第3日生效。

立委可聲請釋憲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改為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目前113席立委,只要有29位立委就可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若判決合憲,行政院必須接受決議;若判決違憲,則該修正案自判決日起失效。

聲請釋憲可同時提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就是凍結、暫停施行這部法律的概念。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可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但必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此外,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民眾可提公投複決

除此之外,民眾也可透過公民投票,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根據公民投票法提出法律複決,連署人數須達最近一次選舉人數的1.5%,即可成案。以最近一次2024總統大選為例,選舉人數約1954萬8531人,因此,只要達29萬3228人連署就可成案。

提案及連署通過後,接著進入投票階段,只要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

不過,公投法第23條規定,公投日期定為8月的第4個星期六,且自2021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公投,所以最快可舉行公投的時間為2025年8月。(編輯:蘇志宗)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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