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打詐4法」中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討論後,大部分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僅2個條文保留送協商,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至於相關罰則,初審條文明定,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特殊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初審通過條文規範,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的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有相關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行政院於民國110年8月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指定為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逐條討論階段,在場立委就此部分是否要寫入法條中,意見不一,因此保留待後續黨團協商。
另外,關於第19條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的條文雖初審通過,但在場立委仍有不同看法,會議主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鍾佳濱說,未來協商前可討論。
逐條討論時,也通過台灣民眾黨立委黃珊珊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針對研議虛擬資產專法草案的架構、內容、草案審議進度、草案擬具過程,在草案提出前,每6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朝野立委也通過另外一項附帶決議,請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質為行政處分的告誡研擬相關救濟程序,並加強宣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等。(編輯:蘇志宗)11306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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