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仍判陳隆翔不受懲戒 監院:尊重、不再上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監察院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懲戒法院今天仍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監察院今天說,懲戒法院對兩次彈劾都認合法,本案未達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監院予以尊重,為期平息紛擾,將不再上訴。

監察院於民國108年間因曲棍球協會案,彈劾檢察官陳隆翔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不受懲戒確定。監察院於111年二度彈劾並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仍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職務法庭認為本件移送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沒有「懲戒權耗盡」,其理由為前案判決程序上不予受理,未經實體審查的部分,雖然同涉陳隆翔偵辦本案有無違失行為的同一案件,但移送事實卻不相同。

監察院說,因此本案無同一行為受二次懲戒或已受懲戒判決確定的情形,自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本件移送事實部分,未能於前案程序中併案審理,是因監察院與職務法庭就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應如何適用的法律見解存有歧異,難謂監察院有主觀可歸責性。

監察院表示,在上述法律爭議見解確定後,才再行使本件移送,並非怠為調查,或有可歸責事由,導致無從於前案程序中為併案聲請,不應認為監察院就本件移送事實,已生懲戒權耗盡的法律效果。

監察院說,因此,職務法庭肯認監察院再次彈劾的程序屬合法有據,才就陳隆翔辦案程序是否有所違失進行實體審理。可見外界所稱監察院二次彈劾是違法追殺等語,並非實在,希望社會大眾勿再以訛傳訛。

監察院指出,無論這次111年度懲字第7號判決或前次108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都認為陳隆翔辦理該案有所疏失,尤以這次判決更指摘陳隆翔「難認已盡發現真實的義務而有違失」。

監察院說,只是因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的情形「未達懲戒程度之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並非外界所稱陳隆翔無任何違失而遭政治追殺,期盼外界對此有正確認識。並期待陳隆翔能就2次都被職務法庭認定辦案違失深自檢討,切勿以結果未受懲戒而自認完全沒錯。

監察院表示,陳隆翔指稱本案彈劾有政治因素,經陳隆翔本人在109年3月20日開庭時確認,監委高涌誠在約詢時並未說過「本件調查案,就是段宜康委員所提出,難道我們不用給他交代嗎?」及「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我們想了很多方式,只好以承辦檢察官違法失職為由,進行彈劾」等語,大眾不宜再無端揣測。

監察院說,懲戒法院對2次彈劾都認合法,監察院依法提出違失彈劾,再由職務法庭確認是否屬情節重大,是為所應為,並無不妥。至於本案未達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屬職務法庭確立司法人員行為及辦案基準的自律機制,監察院予以尊重,為期平息紛擾,將不再上訴。(編輯:翟思嘉)11306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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