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打詐專法 高額詐欺最重判12年併科3億罰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5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為遏止詐騙,朝野立委聯手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

行政院會5月9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大部分條文均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過,而在就源防詐機制中的金融防詐措施中,由於朝野立委質疑政府單位在針對NFT詐騙著力未深,因此保留部分條文,送交黨團協商,待行政機關做進一步的說明。

為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原行政院版條文規定,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但朝野立委在討論時,認為為遏制詐欺犯罪,應該加重刑度,初審條文不僅下修高額詐欺犯罪的門檻,只要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就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也通過修正動議,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也通過行政院版的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而在網路廣告詐騙的部分,初審條文也通過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初審條文明定,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初審條文明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為執行防制、打擊詐欺詐騙犯罪,應設中央詐欺詐騙費最防制會報。中央詐欺詐騙費最防制會報置召集人1人,由行政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詐欺詐騙防制經驗的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至少每4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併入治安會報辦理。

而今天內政委員會在逐條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時,也發生一件小插曲,就是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幕僚的陪同下,來到內政委員會,聆聽朝野討論,並約莫在委員會停留半小時左右後離去。

由於過去立法院長王金平、蘇嘉全、游錫堃雖名義上會掛名參加某一委員會,但實際上並不會出席,韓國瑜今天到內政委員會關心法案審查,是十分罕見的狀況。(編輯:蘇龍麒)11306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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