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修法案提覆議,立法院今天舉行記名投票表決。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覆議案部分,上午11時28分左右開始開票,藍白挾人數優勢,在11時50分已有超過57位立委「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因此覆議案遭否決。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採即時回答、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新台幣20萬元等,也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即藐視國會罪,相關函文6月5日送抵行政院。
行政院認條文窒礙難行,在6月6日提出覆議案後,並在6月11日獲得總統賴清德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這2個覆議案分為2張票,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朝野立委在上午10時18分開始投票,原訂中午12時開票,因為113位立委均已投票完畢,因此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提前開票,議事人員在上午11時28分起開票,到上午11時50分,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覆議案,有57位立委「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超過否決門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編輯:蘇龍麒)113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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