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重手 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也「犯罪」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周慧盈北京21日電)北京今天公布一項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意見,其中規定,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午在國台辦舉行聯合記者會,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項意見分為四部分22條,其中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方面明訂,「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這些「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作法也觸及「分裂國家」。

另外還包括「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行為。

至於「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都觸及這項意見的分裂國家罪。

這項意見並稱,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這項意見說,有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至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以及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依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定罪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可併處沒收財產。

這項意見還提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與會官員指出,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這項「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編輯:呂佳蓉)11306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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