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修憲法訴訟法 綠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5日電)國會職權法案釋憲大戰開打,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林思銘等17人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所定總額15人。該案列入今天立法院會報告事項進行處理時,民進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現場沒異議,隨後立法院長韓國瑜裁示退回。

翁曉玲、林思銘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及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大法官15人」,其設立15人的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

在案由中,翁曉玲、林思銘等國民黨提案立委認為,現行憲法訴訟法未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僅規定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人數,恐出現僅3、4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做成判決的極端情形,不符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人數15人的意旨。

翁曉玲、林思銘等17人主張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增列第3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報告事項時,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此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院會宣讀此案後,主持院會的韓國瑜說,民進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現場沒異議,隨後韓國瑜裁示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第1項載明「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第2項載明「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決之」。換言之,憲法訴訟法是憲法憲政機關的核心權力,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是由司法院決定,由大法官會議來決定。

鍾佳濱說,翁曉玲、林思銘等國民黨提案立委想要加第3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也就是「大法官15人」。

鍾佳濱質疑連立法院本身的現有總額都是浮動的,因為總額、全體怎麼計算,必須扣掉去職、辭職、亡故,合議機關的現有總額本來就是浮動的,包括立委可能有缺額,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有可能有缺額,所以運作有額數規定的都是由該機關自己決定,憑什麼立委修法干預。(編輯:翟思嘉)113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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