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開庭 翁曉玲:未說明急迫性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等4機關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立院代表翁曉玲說,聲請方未具體說明會造成何損害、急迫性,指摘為憑空想像。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4機關聲請暫時處分部分行準備程序,針對必要性及範圍,聽取聲請人及指定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立法院機關代表人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林石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仉桂美。

吳宗憲指出,總統尚未行使職權,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因此不生行使職權的客觀情事,不符行使職權的要件,大法官應裁定不受理。

吳宗憲說,行政院未說明如何行使職權、適用法規,而有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的法案經決議維持原議案,行政院應即接受,此為憲法上義務,不得再行釋憲,應裁定不受理。

吳宗憲表示,法條未涉及監察院的職權,包括糾正、糾舉、彈劾,且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權不扞格,因此不符行使職權的要件,也應不受理。

吳宗憲提及,立委需要完整資料做出判斷、行使職權,但行政機關多半拖延、篩選、隱匿資料,若國會調查權只有文件調閱權,無法取得最真實的資訊。

黃國昌表示,國會調查是針對案件、不能彈劾,監察院是針對人、可以彈劾,且監察院法規未給證人拒絕證言、提供律師的權益,但立法院超越司法體系保障證人,顯見監察院法規才有違憲風險。

黃國昌也說,立法院議事規則明定舉手表決的合法程序,由院長決定,法案經過縝密討論,聲請方指摘法案未經討論,是故意造謠,且聲請方未說明暫時處分的急迫性、損害,幻想的部分沒辦法造成危害。

翁曉玲則說,未來受國會調查者的權益可提行政訴訟救濟,不會受到損害,且16日立法院休會,9月1日開議,期間沒有質詢、聽證調查,總統也拒絕國情報告,聲請方未具體說明會造成何損害、急迫性,指摘為憑空想像。

仉桂美指出,國會透過質詢展現責任政治,並實現人民知的權利,若許多資料看不到,人民知的權利受到踐踏,且聲請暫時處分必須是法令於任何情況為違憲才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可能性,但法條剛生效,適用空間未展現。

陳清秀指出,總統國情報告,此部分於憲法增修條文有規範,未逾越憲法規定,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讓總統傾聽民意,符合民主正當性。

陳清秀也說,聲請人指摘行政權益受到影響,但行政機關逃避監督,資料當密件處理就可能違法亂紀,進而影響預算財政,資訊公開化避免貪污舞弊,這是良法美制,也是對台灣有利、各方有利的法案。(編輯:蕭博文)11307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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