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3日電)中國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對前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前國家宗教事務局長崔茂虎以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約新台幣676萬元)。
央視新聞報導,今天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崔茂虎收賄案,崔茂虎以收賄罪判處有期徒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對查封、扣押崔茂虎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報導指出,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崔茂虎利用擔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麗江市委書記、雲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款項撥付、幹部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1043萬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崔茂虎的行為構成收賄罪,收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因崔茂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身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收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收賄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崔茂虎去年已被「雙開」,當時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表示,崔茂虎被「雙開」是因奢靡享樂、大搞權色金錢交易,以及收賄犯罪等原因所致。(編輯:陳鎧妤/呂佳蓉)11307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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