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6日電)前員警盧正涉嫌綁架撕票被判處死刑,民國89年間執行槍決。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天表示,就疑點深入調查,發現盧正疑有冤情,監察院已於今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盧正於86年12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89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89年9月7日晚間8時許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
王美玉、高涌誠今天在監察院共同召開「盧正被訴擄人勒贖案調查發現」記者會表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定讞,並已執行死刑,但監察院就疑點深入調查,發現盧正疑有冤情,此案除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刻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監察院也將此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
談及盧正恐遭受冤屈,監委指出,調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被告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遭冤枉。
監委指出,調查此案時,經諮詢相關專家意見分析,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盧正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另外,原確定判決認定鞋帶為凶器,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鞋帶為凶器的可能性。
至於盧正的自白供稱是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監委指出,經相關專家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但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的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的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誤。
監委指出,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但經相關專家以有完整逐字稿的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記者會上,監委也提及,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的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編輯:蘇志宗)11308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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