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9日電)前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今天一審宣判,孫志剛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他被控在當官21年期間收賄人民幣8.13億餘元(下同,約新台幣36.6億元)。
據天津二中院微信公眾號公布,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9日公開宣判孫志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孫志剛利用擔任多項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專案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8.13億餘元。
法院認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據公布,法院同時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孫志剛1954年生,河南滎陽人。1971年參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共。他在2017年7月至2020年11月擔任貴州省委書記,2023年3月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任上退休,同年8月被查落馬。(編輯:楊昇儒)11310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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