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年底前將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初期將以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建築先行推動,估計每年電能產值約17萬瓩,可供5萬戶家戶用電。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安排國土管理署報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內政部簡任視察郭凱迪在會後記者會轉述,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2050淨零碳排是國家重大政策,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針對新建、增建及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者,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國土管理署主任秘書朱慶倫指出,依建築執照核發統計,國內每年約發出2萬件使用執照,其中80%的新建物,屋頂面積小於300平方公尺,多屬小型建物或透天厝。屋頂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建物雖僅占發照量的6%,實際上卻占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達60%。
朱慶倫提到,考量這項政策推動後的整體發電效益,初期將以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先行推動,凡是增建、改建達此規模的既有屋頂,以及新建物都需設置,估計年電能產值約17萬瓩,相當於1年5萬戶的住家用電。
朱慶倫說明,「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1條,已邀相關部會、環保團體、光電、建築師等公會及地方政府召開8次研商會議。9月也拜會經濟部,就其管轄的工業區、產業園區內的廠房屋頂太陽光電設置情形交流意見。
至於環保團體主張,應將屋頂光電設置門檻下修到300平方公尺。朱慶倫表示,300平方公尺以下通常是透天厝或連棟建築物,屋頂面積較小,裝設光電會比較個別、零星,維護管理費用也較高。初期如果1000平方公尺進行順利、成效良好的話,會逐年把面積降低,廣設屋頂光電會比較可行。
媒體詢問,建商是否會將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成本,轉嫁給民眾。朱慶倫解釋,設置太陽光電後具有一定自償性,可以有躉售價格,如果視為一種能源、資源,負擔並沒有想像得那麼高,不該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理論上不應該用這理由大幅調漲房價。
至於建商如果未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有罰則。國土署建築管理組長高文婷表示,「不發使用執照就是最大罰則」,因為發使用執照前就要看到構造物在那裡,並不是金錢上的罰則。(編輯:張若瑤)11311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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