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輔法三讀落實三級輔導 增輔導人力、升輔員待遇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法是因應當前校安事件頻傳、校園輔導量能不足等問題,是學輔法立法10年後首度大翻修,也回應增加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提升專輔人員待遇等民間訴求。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7月8日初審完成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黨團協商後無保留條文,全案於今天送院會完成二、三讀。

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部分,考量涉及層面甚廣,仍採現行任務性編組方式而未法制化。三讀條文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配置主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為利學輔中心運作,提升專業及任職意願,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寬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

有關專輔人員薪資待遇部分,院會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納入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範。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7等2階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8等7階,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以原薪點晉級2階起薪,最高至9等6階;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應採計其年薪提敘。

三讀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諮詢會置召集人1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重視兒少表意權,三讀條文明定,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得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此次修法強調三級輔導綿密合作,三讀條文明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三級輔導。三級輔導工作的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針對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分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促進跨專業合作。

強化學生輔導專業化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及第14條有關學生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時數及內涵;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職前訓練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每學年在職進修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職前訓練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每學年在職進修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長與教職員的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每學年至少3小時。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的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針對輔導員額編制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國小20班以下置1人、國中12班以下置1人、高中不變,亦為12班以下置1人。

此外,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三讀條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學校總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若依學生總數為計,以4500人至5000人為基數;考量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項加總計算之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總數6%範圍內,依其需求核定數額。

法案三讀後,依教育部先前預估,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將增加603人,校園專業輔導人員增加192人。另外,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師生比修正為900比1後,預計增加216人。(編輯:林家嫻)11311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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