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1月間修正公布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於今年1月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1月10日議決覆議案,藍白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立法院民進黨團於1月15日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表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編輯:林恕暉)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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