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赴陸規範 前正副總統禁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李雅雯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立委赴陸須經許可,公務員赴陸也改採全面許可制。草案也增訂,曾任正副總統、國安會諮委等,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

為防止中共對台統戰、滲透及分化,行政院會上午討論、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新增納入立法委員赴陸須經許可等規範。修法說明指出,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資訊不透明,民眾無從監督,對於因職掌接觸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赴大陸地區的管制也未盡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現行法規規範,11職等以上公務員須經內政部「許可」,10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4階以下,僅須經所屬機關「同意」,草案將公務員赴陸改採全面許可制,10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4階以下皆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草案也明定,立法委員與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赴陸聯審會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相關許可。

草案也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若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後,對於接觸中共黨政軍的資訊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草案規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中華民國主權的活動,違者將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者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所謂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此外,草案也規範,一般縣市長退離職未來也將比照直轄市長,退離職管制3年。

草案並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將由內政部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指出,修法是回應國安17項因應策略,落實總統賴清德指示,展現防禦滲透、維護主權決心。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萬淑彰)114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